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林永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福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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