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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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訴訟代理人  蕭玉如
       柯正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家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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