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彭澔薳
被 告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燈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預告工資及加班費,而原告擔任被告公司南區物流司機,其
上班地點即債務履行地在臺南市永康區,為兩造所不爭執,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自民國104年1月19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任職被告公
司擔任物流司機職務,原告剛到職時主管表示可穿著短褲上
班,之後卻突然宣布不可穿短褲上班,原告只是詢問主管不
能穿短褲上班原因,主管即認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惟翌日原
告仍遵守規定穿長褲上班,被告公司以此為由於107年3月15
日記原告大過一次。另原告請病假均有檢附醫師證明,並經
被告公司准假,被告事後竟以原告無生病卻刻意請病假為由
,認原告違反工作規則。及原告曾就主管要求物流司機從事
職務以外項目,如:販賣公司紙箱,因事涉金錢與公司材資
問題,便與主管討論變更工作規則之原因,及希望以主管名
義發布變更規則公告,竟經被告公司於107年3月30日對原告
記兩大過,以原告共遭處分三大過為由,自107年4月1日起
將原告革職處分。被告無故將原告革職,並以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實
屬無理。原告既遭被告違法無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得請求
被告依原告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41,164元,
及已任職3年2個月又15日為計算基礎,給付資遣費65,000元
【計算式:41,164元×2分之1×﹝3+(2+30分之12)/12﹞=65
,863元,原告僅請求65,000元】,並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
33,000元。且原告曾於附表1所示時間加班,然被告公司未
依法給付原告加班費,以原告時薪167元為計算基礎,就附
表1所示加班時數,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加班費共14,000元
【計算式:(167元×1.33×48小時)+(167元×1.66×14.5小
時)=14,673元,原告僅請求14,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公司主管於107年3月10日的LINE群組請工作人員不要穿
短褲,因為容易受傷危險,但原告卻於LINE群組內以『我穿
短褲甘你什麼事』及『你如果是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本不會
鳥你』、『一句沒有同意就解決?』,原告的言論有情緒性
,不服從被告公司管理,經被告公司以原告違反兩造簽訂之
勞動契約與被告所公告之物流配送及倉管作業管理規範第2
條第13款規定,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者
,於107年3月15日予以記大過一次。嗣後被告又拒絕執行主
管交辦之紙箱回收工作、對主管不敬及惡意請假造成其他同
仁工作負擔,被告公司於107年3月30日認原告違反物流配送
及倉管作業管理規範第2第12款、13款、第3條第4款有態度
傲慢及物流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記原告大過
1次、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記原告大過一次。被告公司先於
107年3月15日對原告予以記過處分,並期原告應反躬自省,
然原告遭被告記過之後,仍未改善其工作態度,更以其他手
段企圖影響被告公司營運,致使增加被告企業營運之困難,
原告之工作行為已主動破壞勞雇關係並持續受到嚴重的干擾
,也破壞了勞雇之信賴基礎,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雇
之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依勞基法第12條第4項
規定,原告陸續違反約聘契約書第8條及物流配送及倉管作
業管理規範第2條第13項規定,遭到記三大過,被告認定已
屬情節重大,得以不經預告於107年3月31日終止僱傭關係。
再者,被告公司於97年3月10日經勞資會議協定實施彈性工
時制度,原告104年任職即已告知,任職期間原告均無異議
,並提出原告任職以來各月的總工時可資佐證,又原告任職
期間,每月總工時均低於標準,無由請求加班費用。且原告
正常上下班工作時間為9時至18時,縱使原告提早至公司打
卡,係打卡後吃早餐、玩手機或處理私人事務,亦不得算入
工作時數內,經被告核算後,原告之加班時數應如附表2所
示,並無加班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公司於107年3月31日終止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
㈡被告公司未發給資遣費予原告。
㈢原告於107年3月31日至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於107年4月11日
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對於特休假部分達
成協議。
㈣原告曾對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誹謗罪告訴,嗣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283號為不起訴處分。
四、得心證事由:
㈠被告於107年3月31日與原告終止僱傭關係,不符合勞基法第
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⒈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情
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
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因該事
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
契約關係權利之必要,且受僱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
付其資遣費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25號判決)。
而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
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
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
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
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
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則勞工之違規行為態
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
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
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第1條規定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雇主解僱勞工時
,涉及勞工既有之工作將全然喪失,自屬於工作權保障之核
心範圍,是勞基法第12條各款對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事
由,採取列舉規定,以嚴格限制雇主終止契約權限,而雇主
為維護企業內部秩序,對於不守公司紀律之勞工得以懲處,
在各種懲戒手段中,以解雇終止勞雇雙方勞動契約,完全剝
奪勞工既有工作,至屬重大,基於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規定,
法律上應要求雇主對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採用,是對勞工之最
後手段,須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情形下始得為之,倘尚有
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亦即雇主
預期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之情
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⒉被告公司雖於107年3月15日以原告對於被告公司主管於107
年3月10日的LINE群組以『我穿短褲甘你什麼事』及『你如
果是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本不會鳥你』、『一句沒有同意就
解決?』,不服從被告公司管理,認原告不服管理人員調度
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依物流配送及倉管作業管理規範規
定予以記大過一次。為原告否認,並主張未有不服長官指示
,其雖於LINE對話中有情緒用語,然隔日服從指示改穿長褲
上班等語。依證人被告公司會計人員 藍婉文 於審理時證述:
原告於被告公司上班看天氣的情況,有時穿短褲、有時穿長
褲,公司其他司機如 劉德平 組長也會穿短褲,大約過完年後
,三月、四月間就沒有看到組長穿短褲等語(見卷一第331
頁),及證人被告公司司機 江枝松 於審理時證述:被告公司
後來有說要穿長褲上班,伊沒有在穿短褲上班,但是其他同
事有,後來公司說因為形象問題要求大家盡量穿長褲等語(
見卷二第59頁),可知被告公司以往對於員工穿著短褲、或
長褲上班並無管制,且被告公司南區員工除了原告外,尚有
其他職員亦穿著短褲上班等情無訛。復觀諸被告公司署名「
貴人多忘事之南境暢通」者,於LINE通訊軟體中發佈:「有
鑑於品牌形象建立不易,即日起,物流人員應穿著公司規定
之服裝為長褲及制服上衣,違者以公司規章處理」等語後,
原告以署名「 彭天才 」回覆:「請問公司哪條規章」、「服
裝不整」、「穿短褲是不整?」。被告公司署名「貴人多忘
事之南境暢通」者回覆:「公司的規定是長褲」。署名「彭
天才」回覆:「真假?那我之前得到你跟副理同意是違反公
司亂講的話?」。被告公司署名「貴人多忘事之南境暢通」
者則回覆:「我們沒有同意,我自己也穿過,那是因為沒有
嚴格執行」,「彭天才」始回覆:「一句沒有同意就解決?
」,此後被告公司署名「貴人多忘事之南境暢通」者、「陳
志生」、「Jackal」及「彭天才」陸續相互回應多則留言談
及其他問題。「彭天才」又詢問署名「Jackal」者,「有店
家私下問我,經理出什麼狀況,是不是把車賣了還是怎樣,
怎麼偷偷摸摸機車停對面來巡店」、「這樣沒損公司面子」
,而署名「Jackal」者回覆:「關你什麼事」,「彭天才」
回覆:「哈哈」,署名「Jackal」者回覆:「你的職位是什
麼你憑什麼說這些話」、「彭天才」回覆:「因為店家問我
」、署名「Jackal」者回覆:「那是公務嗎」,「彭天才」
回覆:「是阿」,署名「Jackal」者回覆:「跟你的職務一
點關係也沒有」、「沒有人必須回答你這樣的個問題」、「
我開車與騎摩托車巡店是自己做事,有什麼沒有面子」,「
彭天才」回覆:「你如果只是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本不會
鳥你」、署名「Jackal」者回覆:「一個人對組織向心力不
足的話,自己就要考量存在價值是什麼」,「彭天才」回覆
:「那我穿短褲甘你什麼事」等情,有LINE通訊對話內容附
卷可查(見卷一第81、83頁)。被告公司職員於被告公司正
式通知員工不得穿著短褲上班前,原告及被告公司其他員工
均有穿著短褲上班之情況,已如前述,原告雖不滿被告公司
要求其改穿短褲,然其僅係詢問被告公司署名「貴人多忘事
之南境暢通」者,被告公司規章是否有規定穿短褲就是服裝
不整之情事。況且被告公司以往允許穿著短褲至被告公司上
班,甚至連被告公司組長均穿著短褲上班,顯見被告公司以
往對於員工穿著短褲上班,並非認為屬於服裝不整,從而被
告公司突然要求原告應穿著長褲上班,原告對於此一臨時之
變動,要求長官回覆公司何規定應穿著長褲上班,以明瞭公
司之明文規定為何,乃屬事理之常。原告又進而詢問被告公
司上級主管是否之前曾同意原告穿著短褲上班一事,因被告
公司署名「貴人多忘事之南境暢通」者回覆:我們沒有同意
,我自己也穿過,那是因為沒有嚴格執行」,「彭天才」始
回覆:「一句沒有同意就解決?」,此乃因原告不滿被告公
司上級長官原本同意其穿著短褲上班,嗣後對於原告詢問是
否曾同意原告穿著短褲上班,予以否認,情緒不滿之用語,
況且原告雖於當日有上開情緒用語,然經被告公司告知後原
告穿著長褲至被告公司上班直至離職時止一事,乃為兩造不
爭執(見卷一第188頁),是以原告雖有言語上之不滿情緒
表現,然仍服從公司要求應穿著長褲上班之規定。另觀諸上
開LINE通訊軟體之前後對話可知,原告並非因被告公司告知
應穿著長褲上班而直接回覆被告公司『我穿短褲甘你什麼事
』及『你如果是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本不會鳥你』,而是原
告詢問署名「Jackal」者,為何改以騎機車之方式巡店,而
非以開車方式為之,經署名「Jackal」者先回覆:「跟你的
職務一點關係也沒有」、「沒有人必須回答你這樣的個問題
」、「我開車與騎摩托車巡店是自己做事,有什麼沒有面子
」,「彭天才」回覆:「你如果只是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
本不會鳥你」,又經署名「Jackal」者回覆:「一個人對組
織向心力不足的話,自己就要考量存在價值是什麼」、「彭
天才」才又回覆:「那我穿短褲甘你什麼事」等語,而署名
「Jackal」者與原告上開對話內容,並非署名「Jackal」者
以上級長官之地位向原告交代工作上之指示,僅係對於原告
詢問其為何要以騎機車之巡店,認為以原告職務地位不應予
以詢問,原告才回覆『我穿短褲甘你什麼事』及『你如果是
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本不會鳥你』,足徵原告所為之上開言
語並非因不服對於被告公司要求其穿著長褲上班不滿所為之
言語,從而原告雖於LINE通訊軟體中表達「我穿短褲甘你什
麼事」、「你如果是用你的職位來壓我根本不會鳥你」等言
語,然此並非因被告公司要求其穿著長褲上班所致,已如前
述,且原告雖因不滿被告公司長官否認曾同意原告穿著短褲
上班一事,而於LINE通訊軟體中表示「一句沒有同意就解決
?」之言語,然原告經被告公司告知後均穿著長褲上班,難
認原告有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亦如前
述,是以被告公司於107年3月15日以原告曾於LINE通訊軟體
有上開言語認原告違反物流配送及倉管作業管理規範第12條
第13款規定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記原
告大過一次,難認有據。
⒊被告公司雖於107年3月30日另以原告拒絕執行主管交辦之紙
箱回收工作、對主管不敬記一次大過及惡意請假造成其他同
仁工作負擔,被告認原告違反物流配送及倉管作業管理規範
第2條第⒔款,記一大過,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其對於紙
箱回收並非其工作內容,且並非惡意請假,被告公司以此為
由記其大過二次,並無理由。本件被告公司署名「貴人多忘
事之南境暢通」者貴人雖於LINE通訊軟體中表示「今日值班
司機有以下幾個工作重點需要完成…辦公室後方回收品載
至回收,並將該區域打掃清潔」,「彭天才」雖回覆:「第
三點,本人拒絕,載去的是公司的資產,賣回來的錢卻是你
拿去用來你(彌補)物業疏失,導致貨品缺少補的錢」等語
(見卷一第279頁)。惟依證人江枝松證稱:伊擔任被告公司
司機已19年,目前仍為司機,未擔任主管職務,原告為伊以
前的司機同事。LINE對話中「辦公室後方回收物品載至回收
場回收,並將該區域打掃清潔」之工作,是司機組長兼倉管
在做的,如果倉管出車沒有空,伊有空會幫忙做,這是大家
幫忙整理環境,沒有規定一定要做,而物品回收之金錢作為
公司基金,可支應員工聚餐使用,司機組長即訴外人劉德平
拿過回收的公基金作為貨物減少的賠償金使用等語(見卷二
第59、60頁),堪認將被告公司辦公室後方回收物品載至回
收場回收,並將該區域打掃清潔等工作,乃組長兼倉管劉德
平之工作,原告身為司機倘於閒暇時好意幫忙,非謂有額外
增加該項工作之義務。且劉德平確曾將回收物品金錢用作彌
補貨物減少之損失,原告於對話時質疑劉德平物品回收金錢
用途正當性,難謂有不合理或不符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
,違抗命令情形。另被告雖以原告於107年3月16、19、26、
30日刻意稱病請假,及堅持於107年4月6至9日之連續假日排
休,影響物流團隊工作分配及運作予以記一大過,惟被告訴
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間自承:原告所請病假基於勞資和諧
基本上會准許,依公司規定單日病假只要提出就診證明即可
等語(見卷第一第189頁),及證人藍婉文於審理時證述:
依被告公司請病假規範,請1天病假要開立診所證明,請2至
3天以上病假需要公立醫院證明等語(見卷一第328頁),而
觀諸原告於107年3月16、19、26、30日之請假單,其上分別
附上 陳威文 耳鼻喉科診所、 林獻諒 小兒科診所、崇幼診所、
陳培義 診所等門診收據為憑,有原告之請假單等件在卷可查
(見卷一第287至293頁),足認原告已依被告公司請假規範完
成請假手續。且被告公司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於上開請病
假情事,有何故意裝病之情事,難以原告連續請病假,即得
遽以推論原告有故意稱病不為上班之情事。又證人江枝松於
審理時證述:伊於國定連續假日有休假過,連續假日不排休
是大家的默契,但是如果真的有事要排休,同事也會盡量配
合,無硬性規定連續假日不能排休,只是希望同事不要在連
續假日排休等語(見卷二第60頁),堪認被告公司並未強制
規範員工不得於連續假日排休,僅是以團體力量希望員工盡
可能不在連續假日休假,以維持連續假日因客人增加之物流
及時補貨需求等情無訛。被告公司未禁止員工於連續假日排
休,且原告遵循被告公司請病假規範申請病假,因此,造成
被告公司物流人力不足,團隊工作分配、調度吃緊,仍得以
由其餘同事加班完成,或預先聘請臨時送貨人員等方式彌補
,未達勞動關係進行受嚴重干擾,被告公司認其違反物流配
送及倉管作業管理規範而予以記大過兩次,亦屬無據。
⒋綜上所述,被告公司對於原告所為之上開記大過三次之事由
,並非合理,未處於不得不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是被告以
上開事由認原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將原
告記3大過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與法未合,被告所辯顯
不足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無理由:
1.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
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
勞工資遣費,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
定。是勞工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前提,乃與雇主間之
勞動契約已終止,倘勞動契約仍未終止,即不得請求資遣費
及預告工資。
2.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終止與原告間勞動契
約並不合法,業如上述,是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
惟原告於審理期間明確表示:沒有想過要與被告終止僱傭關
係等語(見卷一第192頁),是以,兩造間勞動契約仍屬存
在。揆諸上揭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之說明,兩造間勞動契
約未經終止,不符合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規定
之構成要件,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33,000元、
資遣費65,000元之主張,與法未合,主張顯無足採認。
㈢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於3,563元範圍內為有理由:
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於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
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同法第30條
第2項、第4項規定甚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指定「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行
業乙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參
照。而依被告提出貴族世家企業(股)公司之第一屆第九次勞
資會議記錄中討論事項第一案:為業務運作需要,得視需要
實施4週彈性工時,並經勞方及資方代表決議照案通過,而
該勞資會議記錄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函示,會議記錄不必再
送該局備查,由被告公司將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建檔並
留存,以便日後供勞工局定期稽查,有臺北縣政府勞工局97
年2月20日北勞資字第0970108751號函、貴族世家企業(股)
公司之第一屆第九次勞資會議記錄等件(見卷一第383至387
頁)附卷可參,且依證人江枝松於審理時證述:伊知道在被
告公司19年來,伊可能今天上班6小時,隔天上班10小時,
即是截長補短,且被告公司會將每月總工時控制在一定範圍
內等語(見卷二第62頁),足認被告公司確實依勞基法第30
條之1第1項第1、2款實施4週變形工時制度,是原告主張被
告公司並未採取變形工時制度云云,自非可採。
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
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
第1項第1、2款明文規定。是實施4週變形工時制度時,可將
受僱人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最多正
常工作時數為10小時,倘超過正常工作時數,最多得再延長
2小時,是實施變形工時制度時,於2小時之延長工時始得計
算加班費。
⒊原告主張於附表1所示之加班時數加班,請求被告給付加班
費14,000元,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正常上班時間為每
天早上9點至下午6時,原告自行提早到達公司打卡,於打卡
後進食早餐、或進行與工作無關之事項如上網、手機、聊天
等,均不得計入加班時數等語。惟證人江枝松於審理時證述
:被告公司9點上班、晚上6點下班,如果渠等早點回來,就
可以提早下班,如果到台東的話,依照伊個人經驗,伊會提
早早上5點多到公司回臺南可能4、5點整理完就下班了等語
(見卷二第57頁),依證人江枝松上開證述可知,原告提早
到被告公司上班乃因原告擔任司機工作,為求能送貨較為順
利,故才提早上班,並非如被告公司所辯稱,原告乃恣意提
早至被告公司。況且員工上下班依據,乃以員工打卡資料做
為基準,被告公司所為之上開辯稱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
說,難認原告所為之打卡資料有何不實之情事,故被告公司
辯稱原告加班時數應如附表2所示,自無可採。
⒋原告雖主張其每月薪資約40,000元,每小時薪資為167元等
情,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每月薪資為33,000元,
且經原告於兩造勞資調解中兩造達成給付原告特休未休14天
15,400元,等於1天1,100,故原告每月薪水為33,000元等語
。惟觀諸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以觀,其中調查事實
結果第2點記載「勞資雙方約定,勞方擔任物流司機工作,
為勞雇雙方所不爭執,薪資部分資方主張33,000元,勞方主
張40,000元,為勞雇雙方所爭執」等語(見卷第二第39頁)
,顯見兩造當初於調解時對於原告薪資即有所爭議,且觀諸
上開調解紀錄兩造僅就原告特休未休之部分,被告公司應給
付原告多少金錢,雙方互相讓步,達成調解,兩造對於原告
薪資究竟每月為多少金額並無達成調解,是以,被告以兩造
間就原告特休未休部分達成調解,遽以推論兩造間已就原告
每月薪資為33,000元達成和解,自非可採。
⒌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
第3款定有明文。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
2字第103252號函文已明示,工資定義重點應在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3款前段所述「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
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列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非謂工資
、獎金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
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即該款末句「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乙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
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
對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
。雇主判斷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勞務對價性」及「
經常性給與」為主要標準,而不得以名稱決定之;又原告自
任職以來,每月所領工資內,本即包含工作獎金、出勤獎金
、全勤獎金在內,即出勤獎金、全勤獎金和工作獎金本具有
「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自應列為原告工
資之一部分,即原告月平均薪資應包含全勤獎金、工作獎金
及出勤獎金在內,復觀諸原告之薪資表以觀,原告本薪為33
,000元,而以106年10月至107年1月之薪資給付明細表以觀
,原告每月所請領之薪水均高於40,000元等情,有原告之薪
資給付明細表附卷可查(見卷二第23頁至第29頁),是原告
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0,000元,每小時薪資為167元(計算式
40,000元除以30日再除以每日8小時,每小時為16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自屬有據。
⒍依原告105年10、11、12月;106年1、2、12月;107年2月之
每日出勤打卡紀錄如附表3至5所示,經統計原告分別於105
年10月份加班0.5小時;同年11月份加班0小時;同年12月份
加班4小時;106年1月份加班1.5小時;同年2月份加班3小時
;同年12月份加班4.5小時;107年2月份加班2.5小時,而延
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
1以上,為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明定,是原告得請求被
告給付加班費用金額為3,563元【計算式:167元×(0.5小時
+0小時+4小時+1.5小時+3小時+4.5小時+2.5小時)×1又3分
之1=167元×16小時×1又3分之1=3,563元】,故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加班費用於3,563元之範圍內,核屬有據,應可採認
。
⒎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加班費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
任,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4月30日合法送達被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從而,原告請求以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尚未終止,請求被告給
付給付資遣費65,000元及預告工資33,000元,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另依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於3,
563元,及自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斟酌
兩造勝敗比例,爰判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如主文第3項所示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應無必要。至於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並依被告聲請定
免為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徐毓羚
附表1:原告計算之原告加班時數表
┌────┬────┬────┐
│年度/月│出勤時間│小時│
│份/日期│││
├────┼────┼────┤
│105年10│08:50~│2.5│
│月07日│20:30││
├────┼────┼────┤
│105年10│08:41~│1│
│月08日│19:08││
├────┼────┼────┤
│105年10│08:54~│1│
│月10日│19:02││
├────┼────┼────┤
│105年10│05:12~│2│
│月13日│16:00││
├────┼────┼────┤
│105年11│05:05~│2│
│月10日│16:07││
├────┼────┼────┤
│105年11│08:54~│2│
│月18日│20:10││
├────┼────┼────┤
│105年12│07:40~│3│
│月01日│20:00││
├────┼────┼────┤
│105年12│08:53~│3.5│
│月02曰│21:42││
├────┼────┼────┤
│105年12│08:20~│2│
│月16日│19:48││
├────┼────┼────┤
│105年12│05:08~│3.5│
│月21日│17:30││
├────┼────┼────┤
│105年12│08:30~│3│
│月30日│20:27││
├────┼────┼────┤
│106牢01│08:35~│1.5│
│月02日│19:00││
├────┼────┼────┤
│106年01│04:54~│2│
│月04日│16:02││
├────┼────┼────┤
│106年02│05:07~│3.5│
│月02日│17:32││
├────┼────┼────┤
│106年02│08:48~│1.5│
│月07日│19:31││
├────┼────┼────┤
│106年02│05:05~│2.5│
│月08日│16:31││
├────┼────┼────┤
│106年02│08:33~│1│
│月24日│18:43││
├────┼────┼────┤
│106年02│08:46~│1│
│月27日│19:05││
├────┼────┼────┤
│106年12│07:34~│0.5│
│月01曰│17:04││
├────┼────┼────┤
│106年12│05:04~│3.5│
│月07日│17:32││
├────┼────┼────┤
│106年12│07:36~│2│
│月15日│18:47││
├────┼────┼────┤
│106年12│08:55~│3.5│
│月22日│21:31││
├────┼────┼────┤
│106年12│08:55~│1│
│月26日│19:01││
├────┼────┼────┤
│106年12│08:54~│1│
│月27日│19:20││
├────┼────┼────┤
│106年12│05:06~│3.5│
│月28日│17:26││
├────┼────┼────┤
│106年12│08:53~│1.5│
│月29日│19:30││
├────┼────┼────┤
│107年02│08:55~│1│
│月03日│18:52││
├────┼────┼────┤
│107年02│05:07~│3│
│月08日│17:15││
├────┼────┼────┤
│107年02│07:16~│3.5│
│月12日│20:04││
└────┴────┴────┘
附表2:被告計算之原告加班時數表
┌────┬────┬────┐
│年度/月│出勤時間│小時│
│份/日期│││
├────┼────┼────┤
│105年10│08:49~│2.5│
│月07日│20:30││
├────┼────┼────┤
│105年10│08:41~│1│
│月08日│19:08││
├────┼────┼────┤
│105年10│08:54~│1│
│月10日│19:02││
├────┼────┼────┤
│105年10│05:12~│1.5│
│月13日│16:00││
├────┼────┼────┤
│105年11│05:05~│1.5│
│月10日│16:07││
├────┼────┼────┤
│105年11│08:54~│2│
│月18日│20:10││
├────┼────┼────┤
│105年12│07:40~│3│
│月01日│20:00││
├────┼────┼────┤
│105年12│08:53~│3.5│
│月02曰│21:42││
├────┼────┼────┤
│105年12│08:20~│1.5│
│月16日│19:48││
├────┼────┼────┤
│105年12│05:08~│3│
│月21日│17:30││
├────┼────┼────┤
│105年12│08:30~│2│
│月30日│20:27││
├────┼────┼────┤
│106牢01│08:35~│1│
│月02日│19:00││
├────┼────┼────┤
│106年01│04:54~│2│
│月04日│16:02││
├────┼────┼────┤
│106年02│05:07~│3│
│月02日│17:32││
├────┼────┼────┤
│106年02│08:48~│1.5│
│月07日│19:31││
├────┼────┼────┤
│106年02│05:05~│2│
│月08日│16:31││
├────┼────┼────┤
│106年02│08:33~│0│
│月24日│18:43││
├────┼────┼────┤
│106年02│08:46~│1│
│月27日│19:05││
├────┼────┼────┤
│106年12│07:34~│0│
│月01曰│17:04││
├────┼────┼────┤
│106年12│05:04~│3│
│月07日│17:32││
├────┼────┼────┤
│106年12│07:36~│1.5│
│月15日│18:47││
├────┼────┼────┤
│106年12│08:55~│3.5│
│月22日│21:36││
├────┼────┼────┤
│106年12│08:55~│1│
│月26日│19:01││
├────┼────┼────┤
│106年12│08:54~│1│
│月27日│19:20││
├────┼────┼────┤
│106年12│05:06~│2.5│
│月28日│17:26││
├────┼────┼────┤
│106年12│08:53~│1.5│
│月29日│19:30││
├────┼────┼────┤
│107年02│08:55~│0│
│月03日│18:52││
├────┼────┼────┤
│107年02│05:07~│2.5│
│月08日│17:15││
├────┼────┼────┤
│107年02│07:16~│3│
│月12日│20:04││
└────┴────┴────┘
附表3:
┌─┬─┬──┬──┬──┬──┬──┬──┬────────┐
│日│星│當日│每日│每日│每4│每4│例假│備註│
│期│期│工作│超8│超8│週逾│週逾│或休││
│││時數│小時│小時│正常│正常│假││
││││前2│後2│工時│工時│││
││││小時│小時│(即│(即│││
││││(彈│(超│10小│10小│││
││││性工│出彈│時)│時)│││
││││時)│性工│前2│後2│││
│││││時之│小時│小時│││
│││││延長│││││
│││││工時│││││
│││││)│││││
├─┴─┴──┴──┴──┴──┴──┴──┴────────┤
│105年10月│
├─┬─┬──┬──┬──┬──┬──┬──┬────────┤
│1│六│8││││││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6時13分│
├─┴─┼──┼──┼──┼──┼──┼──┼────────┤
│週合計│8│││││││
├─┬─┼──┼──┼──┼──┼──┼──┼────────┤
│2│日│例假│││││例假││
││││││││││
├─┼─┼──┼──┼──┼──┼──┼──┼────────┤
│3│一│8││││││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5時41分│
├─┼─┼──┼──┼──┼──┼──┼──┼────────┤
│4│二│8││││││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5時25分│
├─┼─┼──┼──┼──┼──┼──┼──┼────────┤
│5│三│7││││││上午8時56分至下│
│││││││││午4時10分│
├─┼─┼──┼──┼──┼──┼──┼──┼────────┤
│6│四│7││││││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4時1分│
├─┼─┼──┼──┼──┼──┼──┼──┼────────┤
│7│五│10.5│2│0.5││││上午8時49分至下│
│││││││││午8時30分│
├─┼─┼──┼──┼──┼──┼──┼──┼────────┤
│8│六│9│1│││││上午8時41分至下│
│││││││││午7時8分│
├─┴─┼──┼──┼──┼──┼──┼──┼────────┤
│週合計│49.5│3│0.5│││││
├─┬─┼──┼──┼──┼──┼──┼──┼────────┤
│9│日│休假│││││休假││
├─┼─┼──┼──┼──┼──┼──┼──┼────────┤
│10│一│9│1│││││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7時2分│
├─┼─┼──┼──┼──┼──┼──┼──┼────────┤
│11│二│休假│││││休假││
├─┼─┼──┼──┼──┼──┼──┼──┼────────┤
│12│三│8││││││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5時26分│
├─┼─┼──┼──┼──┼──┼──┼──┼────────┤
│13│四│10│2│││││上午5時12分至下│
│││││││││午4時│
├─┼─┼──┼──┼──┼──┼──┼──┼────────┤
│14│五│8│1.5│││││上午8時47分至下│
│││││││││午5時55分│
││││││││││
├─┼─┼──┼──┼──┼──┼──┼──┼────────┤
│15│六│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42│4.5││││││
├─┬─┼──┼──┼──┼──┼──┼──┼────────┤
│16│日│休假│││││休假││
├─┼─┼──┼──┼──┼──┼──┼──┼────────┤
│17│一│8││││││上午8時47分至下│
│││││││││午5時6分│
├─┼─┼──┼──┼──┼──┼──┼──┼────────┤
│18│二│7││││││上午8時50分至下│
│││││││││午4時5分│
├─┼─┼──┼──┼──┼──┼──┼──┼────────┤
│19│三│休假│││││休假││
├─┼─┼──┼──┼──┼──┼──┼──┼────────┤
│20│四│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
├─┼─┼──┼──┼──┼──┼──┼──┼────────┤
│21│五│休假│││││休假││
├─┼─┼──┼──┼──┼──┼──┼──┼────────┤
│22│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22│││││││
├─┬─┼──┼──┼──┼──┼──┼──┼────────┤
│23│日│休假│││││休假││
├─┼─┼──┼──┼──┼──┼──┼──┼────────┤
│24│一│8││││││上午8時50分至下│
│││││││││午5時23分│
├─┼─┼──┼──┼──┼──┼──┼──┼────────┤
│25│二│休假│││││休假││
├─┼─┼──┼──┼──┼──┼──┼──┼────────┤
│26│三│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8分│
├─┼─┼──┼──┼──┼──┼──┼──┼────────┤
│27│四│7││││││上午8時40分至下│
│││││││││午4時6分│
├─┼─┼──┼──┼──┼──┼──┼──┼────────┤
│28│五│8││││││上午8時38分至下│
│││││││││午4時48分│
├─┼─┼──┼──┼──┼──┼──┼──┼────────┤
│29│六│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7│││││││
├─┬─┼──┼──┼──┼──┼──┼──┼────────┤
│30│日│休假│││││休假││
├─┼─┼──┼──┼──┼──┼──┼──┼────────┤
│31│一│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1分│
├─┴─┼──┼──┼──┼──┼──┼──┼────────┤
│10月合│165.│7.5│0.5│7.5│0.5││結論:│
│計/│5/││││││4週總工時未逾│
│4週合│150.││││││160小時,但有超│
│計(10│5(4││││││過每日10小時部分│
│月2至│週總││││││之延長工時0.5小│
│29日)│工時││││││時│
││)│││││││
├───┴──┴──┴──┴──┴──┴──┴────────┤
│105年11月份│
├─┬─┬──┬──┬──┬──┬──┬──┬────────┤
│1│二│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
├─┼─┼──┼──┼──┼──┼──┼──┼────────┤
│2│三│8││││││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5時30分│
├─┼─┼──┼──┼──┼──┼──┼──┼────────┤
│3│四│8││││││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5時15分│
├─┼─┼──┼──┼──┼──┼──┼──┼────────┤
│4│五│8.5│0.5│││││上午8時32分至下│
│││││││││午6時9分│
├─┼─┼──┼──┼──┼──┼──┼──┼────────┤
│5│六│7││││││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45.5│0.5││││││
│(10月││││││││
│30日至││││││││
│11月5││││││││
│日)││││││││
├─┬─┼──┼──┼──┼──┼──┼──┼────────┤
│6│日│休假│││││休假││
├─┼─┼──┼──┼──┼──┼──┼──┼────────┤
│7│一│8││││││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5時48分│
├─┼─┼──┼──┼──┼──┼──┼──┼────────┤
│8│二│7││││││上午8時26分至下│
│││││││││午4時4分│
├─┼─┼──┼──┼──┼──┼──┼──┼────────┤
│9│三│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7分│
├─┼─┼──┼──┼──┼──┼──┼──┼────────┤
│10│四│10│2│││││上午5時5分至下午│
│││││││││4時7分│
├─┼─┼──┼──┼──┼──┼──┼──┼────────┤
│11│五│休假│││││休假││
├─┼─┼──┼──┼──┼──┼──┼──┼────────┤
│12│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32│2││││││
├─┬─┼──┼──┼──┼──┼──┼──┼────────┤
│13│日│休假│││││休假││
├─┼─┼──┼──┼──┼──┼──┼──┼────────┤
│14│一│休假│││││休假││
├─┼─┼──┼──┼──┼──┼──┼──┼────────┤
│15│二│休假│││││休假││
├─┼─┼──┼──┼──┼──┼──┼──┼────────┤
│16│三│8││││││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5時43分│
├─┼─┼──┼──┼──┼──┼──┼──┼────────┤
│17│四│8││││││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5時39分│
├─┼─┼──┼──┼──┼──┼──┼──┼────────┤
│18│五│10│2│││││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8時10分│
├─┼─┼──┼──┼──┼──┼──┼──┼────────┤
│19│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26│2││││││
├─┬─┼──┼──┼──┼──┼──┼──┼────────┤
│20│日│休假│││││休假││
├─┼─┼──┼──┼──┼──┼──┼──┼────────┤
│21│一│8││││││上午8時44分至下│
│││││││││午5時50分│
├─┼─┼──┼──┼──┼──┼──┼──┼────────┤
│22│二│特休│││││特休││
├─┼─┼──┼──┼──┼──┼──┼──┼────────┤
│23│三│休假│││││休假││
├─┼─┼──┼──┼──┼──┼──┼──┼────────┤
│24│四│7││││││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4時│
├─┼─┼──┼──┼──┼──┼──┼──┼────────┤
│25│五│7.5││││││上午8時34分至下│
│││││││││午4時38分│
├─┼─┼──┼──┼──┼──┼──┼──┼────────┤
│26│六│7││││││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4時1分│
├─┴─┼──┼──┼──┼──┼──┼──┼────────┤
│週合計│29.5│││││││
├─┬─┼──┼──┼──┼──┼──┼──┼────────┤
│27│日│休假│││││休假││
├─┼─┼──┼──┼──┼──┼──┼──┼────────┤
│28│一│休假│││││休假││
├─┼─┼──┼──┼──┼──┼──┼──┼────────┤
│29│二│7││││││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4時13分│
├─┼─┼──┼──┼──┼──┼──┼──┼────────┤
│30│三│休假│││││││
├─┴─┼──┼──┼──┼──┼──┼──┼────────┤
│11月合│133│4.5│0│4.5│0││結論:│
│計/│/133││││││4週總工時未逾160│
│4週合│(4週││││││小時,亦無超過每│
│計(10│總工││││││日10小時部分之延│
│月30日│時)││││││長工時│
│至11月││││││││
│26日)││││││││
├───┴──┴──┴──┴──┴──┴──┴────────┤
│105年12月│
├─┬─┬──┬──┬──┬──┬──┬──┬────────┤
│1│四│11│2│1││││上午7時40分至下│
│││││││││午8時│
├─┼─┼──┼──┼──┼──┼──┼──┼────────┤
│2│五│11.5│2│1.5││││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9時42分│
├─┼─┼──┼──┼──┼──┼──┼──┼────────┤
│3│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29.5│4│2.5│││││
│(自11││││││││
│月27日││││││││
│至12月││││││││
│3日)││││││││
├─┬─┼──┼──┼──┼──┼──┼──┼────────┤
│4│日│休假│││││休假││
││││││││││
├─┼─┼──┼──┼──┼──┼──┼──┼────────┤
│5│一│8││││││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5時23分│
├─┼─┼──┼──┼──┼──┼──┼──┼────────┤
│6│二│8││││││上午8時9分至下午│
│││││││││4時24分│
├─┼─┼──┼──┼──┼──┼──┼──┼────────┤
│7│三│休假│││││休假││
├─┼─┼──┼──┼──┼──┼──┼──┼────────┤
│8│四│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27分│
├─┼─┼──┼──┼──┼──┼──┼──┼────────┤
│9│五│9│1│││││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6時48分(原告未│
│││││││││主張加班)│
├─┼─┼──┼──┼──┼──┼──┼──┼────────┤
│10│六│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9│1││││││
├─┬─┼──┼──┼──┼──┼──┼──┼────────┤
│11│日│休假│││││休假││
├─┼─┼──┼──┼──┼──┼──┼──┼────────┤
│12│一│休假│││││休假││
├─┼─┼──┼──┼──┼──┼──┼──┼────────┤
│13│二│7││││││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4時19分│
├─┼─┼──┼──┼──┼──┼──┼──┼────────┤
│14│三│休假│││││休假││
├─┼─┼──┼──┼──┼──┼──┼──┼────────┤
│15│四│8││││││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5時1分│
├─┼─┼──┼──┼──┼──┼──┼──┼────────┤
│16│五│10│2│││││上午8時20分至下│
│││││││││午7時48分│
├─┼─┼──┼──┼──┼──┼──┼──┼────────┤
│17│六│7││││││上午8時48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2│2││││││
├─┬─┼──┼──┼──┼──┼──┼──┼────────┤
│18│日│休假│││││休假││
├─┼─┼──┼──┼──┼──┼──┼──┼────────┤
│19│一│8││││││上午8時40分至下│
│││││││││午5時30分│
├─┼─┼──┼──┼──┼──┼──┼──┼────────┤
│20│二│8││││││上午8時7分至下午│
│││││││││5時8分│
├─┼─┼──┼──┼──┼──┼──┼──┼────────┤
│21│三│11.5│2│1.5││││上午5時8分至下午│
│││││││││5時30分│
├─┼─┼──┼──┼──┼──┼──┼──┼────────┤
│22│四│休假│││││休假││
├─┼─┼──┼──┼──┼──┼──┼──┼────────┤
│23│五│休假│││││休假││
├─┼─┼──┼──┼──┼──┼──┼──┼────────┤
│24│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27.5│2│1.5│││││
├─┬─┼──┼──┼──┼──┼──┼──┼────────┤
│25│日│休假│││││休假││
├─┼─┼──┼──┼──┼──┼──┼──┼────────┤
│26│一│特休│││││特休││
├─┼─┼──┼──┼──┼──┼──┼──┼────────┤
│27│二│7││││││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4時│
├─┼─┼──┼──┼──┼──┼──┼──┼────────┤
│28│三│特休│││││特休││
├─┼─┼──┼──┼──┼──┼──┼──┼────────┤
│29│四│8││││││上午8時40分至下│
│││││││││午5時│
├─┼─┼──┼──┼──┼──┼──┼──┼────────┤
│30│五│11.5│2│1.5││││上午8時至下午8時│
│││││││││27分│
├─┼─┼──┼──┼──┼──┼──┼──┼────────┤
│31│六│7││││││上午8時29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3.5│2│1.5│││││
├───┼──┼──┼──┼──┼──┼──┼────────┤
│12月合│154│11│5.5│9│4││結論:│
│計/│.5/││││││4週總工時未逾160│
│4週合│128││││││小時,但有超過每│
│計(11│(4週││││││日10小時部分之延│
│月27日│總工││││││長工時4小時│
│至12月│時)│││││││
│24日)││││││││
├───┴──┴──┴──┴──┴──┴──┴────────┤
│106年1月份│
├─┬─┬──┬──┬──┬──┬──┬──┬────────┤
│1│日│例假│││││││
││││││││││
├─┼─┼──┼──┼──┼──┼──┼──┼────────┤
│2│一│9.5│1.5│││││上午8時35分至下│
│││││││││午7時│
├─┼─┼──┼──┼──┼──┼──┼──┼────────┤
│3│二│8││││││上午8時32分至下│
│││││││││午6時4分│
├─┼─┼──┼──┼──┼──┼──┼──┼────────┤
│4│三│10│2│││││上午4時54分至下│
│││││││││午4時2分│
├─┼─┼──┼──┼──┼──┼──┼──┼────────┤
│5│四│休假│││││休假││
├─┼─┼──┼──┼──┼──┼──┼──┼────────┤
│6│五│7││││││上午8時36分至下│
│││││││││午4時2分│
├─┼─┼──┼──┼──┼──┼──┼──┼────────┤
│7│六│7││││││上午8時49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41.5│3.5││││││
│(1月1││││││││
│日至1││││││││
│月7日)││││││││
│││││││││
├─┬─┼──┼──┼──┼──┼──┼──┼────────┤
│8│日│例假│││││例假││
├─┼─┼──┼──┼──┼──┼──┼──┼────────┤
│9│一│8││││││上午8時46分至下│
│││││││││午5時30分│
├─┼─┼──┼──┼──┼──┼──┼──┼────────┤
│10│二│8││││││上午8時28分至下│
│││││││││午5時7分│
├─┼─┼──┼──┼──┼──┼──┼──┼────────┤
│11│三│休假│││││休假││
├─┼─┼──┼──┼──┼──┼──┼──┼────────┤
│12│四│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1分│
├─┼─┼──┼──┼──┼──┼──┼──┼────────┤
│13│五│8││││││上午8時28分至下│
│││││││││午5時35分│
├─┼─┼──┼──┼──┼──┼──┼──┼────────┤
│14│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31│││││││
├─┬─┼──┼──┼──┼──┼──┼──┼────────┤
│15│日│例假│││││例假││
├─┼─┼──┼──┼──┼──┼──┼──┼────────┤
│16│一│休假│││││休假││
├─┼─┼──┼──┼──┼──┼──┼──┼────────┤
│17│二│8││││││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5時35分│
├─┼─┼──┼──┼──┼──┼──┼──┼────────┤
│18│三│8││││││上午8時30分至下│
│││││││││午5時19分│
├─┼─┼──┼──┼──┼──┼──┼──┼────────┤
│19│四│8││││││上午8時27分至下│
│││││││││午5時│
├─┼─┼──┼──┼──┼──┼──┼──┼────────┤
│20│五│8││││││上午8時33分下午5│
│││││││││時42分│
├─┼─┼──┼──┼──┼──┼──┼──┼────────┤
│21│六│7││││││上午8時32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9│││││││
├─┬─┼──┼──┼──┼──┼──┼──┼────────┤
│22│日│例假│││││例假││
├─┼─┼──┼──┼──┼──┼──┼──┼────────┤
│23│一│8││││││上午8時30分至下│
│││││││││午4時58分│
├─┼─┼──┼──┼──┼──┼──┼──┼────────┤
│24│二│8││││││上午8時44分至下│
│││││││││午5時30分│
├─┼─┼──┼──┼──┼──┼──┼──┼────────┤
│25│三│8││││││上午8時38分至下│
│││││││││午5時2分│
├─┼─┼──┼──┼──┼──┼──┼──┼────────┤
│26│四│7││││││上午8時10分至下│
│││││││││午4時1分│
├─┼─┼──┼──┼──┼──┼──┼──┼────────┤
│27│五│休假│││││休假││
├─┼─┼──┼──┼──┼──┼──┼──┼────────┤
│28│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31│││││││
├─┬─┼──┼──┼──┼──┼──┼──┼────────┤
│29│日│例假│││││例假││
├─┼─┼──┼──┼──┼──┼──┼──┼────────┤
│30│一│4││││││上午8時23分至下│
│││││││││午12時30分│
├─┼─┼──┼──┼──┼──┼──┼──┼────────┤
│31│二│休假│││││休假││
├─┴─┼──┼──┼──┼──┼──┼──┼────────┤
│1月合│146│3.5│0│5.5│1.5││結論:│
│計/│.5││││││4週總工時未逾160│
│4│/145││││││小時,超過每日10│
│週合計│(4週││││││小時部分之延長工│
│(12月│總工││││││時1.5小時│
│25日至│時)│││││││
│1月21││││││││
│日)││││││││
├───┴──┴──┴──┴──┴──┴──┴────────┤
│106年2月│
├─┬─┬──┬──┬──┬──┬──┬──┬────────┤
│1│三│7││││││上午8時21分至下│
│││││││││午4時33分│
├─┼─┼──┼──┼──┼──┼──┼──┼────────┤
│2│四│11.5│2│1.5││││上午5時7分至下午│
│││││││││5時32分│
├─┼─┼──┼──┼──┼──┼──┼──┼────────┤
│3│五│特休│││││特休││
├─┼─┼──┼──┼──┼──┼──┼──┼────────┤
│4│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22.5│2│1.5│││││
│(自1月││││││││
│29日至││││││││
│2月4日││││││││
│)││││││││
├─┬─┼──┼──┼──┼──┼──┼──┼────────┤
│5│日│例假│││││例假││
││││││││││
├─┼─┼──┼──┼──┼──┼──┼──┼────────┤
│6│一│休假│││││休假││
├─┼─┼──┼──┼──┼──┼──┼──┼────────┤
│7│二│9.5│1.5│││││上午8時48分至下│
│││││││││午7時31分│
├─┼─┼──┼──┼──┼──┼──┼──┼────────┤
│8│三│11.5│2│1.5││││上午5時5分至下午│
│││││││││7時31分(依原告主│
│││││││││張上班11.5小時)│
├─┼─┼──┼──┼──┼──┼──┼──┼────────┤
│9│四│休假│││││休假││
├─┼─┼──┼──┼──┼──┼──┼──┼────────┤
│10│五│8││││││上午8時51分至午6│
│││││││││時17分│
├─┼─┼──┼──┼──┼──┼──┼──┼────────┤
│11│六│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6│3.5│1.5│││││
├─┬─┼──┼──┼──┼──┼──┼──┼────────┤
│12│日│例假│││││例假││
├─┼─┼──┼──┼──┼──┼──┼──┼────────┤
│13│一│休假│││││休假││
├─┼─┼──┼──┼──┼──┼──┼──┼────────┤
│14│二│8││││││上午8時50分至下│
│││││││││午6時39分│
├─┼─┼──┼──┼──┼──┼──┼──┼────────┤
│15│三│休假│││││休假││
├─┼─┼──┼──┼──┼──┼──┼──┼────────┤
│16│四│8││││││上午8時50分至下│
│││││││││午5時10分│
├─┼─┼──┼──┼──┼──┼──┼──┼────────┤
│17│五│7││││││上午8時26分至下│
│││││││││午4時12分│
├─┼─┼──┼──┼──┼──┼──┼──┼────────┤
│18│六│7││││││上午8時46分至下│
│││││││││午4時35分│
├─┴─┼──┼──┼──┼──┼──┼──┼────────┤
│週合計│30│││││││
├─┬─┼──┼──┼──┼──┼──┼──┼────────┤
│19│日│例假│││││例假││
├─┼─┼──┼──┼──┼──┼──┼──┼────────┤
│20│一│休假│││││休假││
├─┼─┼──┼──┼──┼──┼──┼──┼────────┤
│21│二│7││││││上午8時41分至下│
│││││││││午4時32分│
├─┼─┼──┼──┼──┼──┼──┼──┼────────┤
│22│三│休假│││││休假││
├─┼─┼──┼──┼──┼──┼──┼──┼────────┤
│23│四│7││││││上午8時43分至下│
│││││││││午5時6分│
├─┼─┼──┼──┼──┼──┼──┼──┼────────┤
│24│五│9│1│││││上午8時33下午6時│
│││││││││43分│
├─┼─┼──┼──┼──┼──┼──┼──┼────────┤
│25│六│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
├─┴─┼──┼──┼──┼──┼──┼──┼────────┤
│週合計│30│1││││││
├─┬─┼──┼──┼──┼──┼──┼──┼────────┤
│26│日│例假│││││例假││
├─┼─┼──┼──┼──┼──┼──┼──┼────────┤
│27│一│9│1│││││上午8時45分至下│
│││││││││午7時5分│
├─┼─┼──┼──┼──┼──┼──┼──┼────────┤
│28│二│7││││││上午8時52分至下│
│││││││││午4時8分│
├─┴─┼──┼──┼──┼──┼──┼──┼────────┤
│2月合│130│7.5│3│5.5│3││結論:│
│計/│.5/││││││4週總工時未逾160│
│4│119││││││小時,但有超過每│
│週合計│.5││││││日10小時部分之延│
│(1月22│││││││長工時3小時│
│日至2││││││││
│月18日││││││││
│)││││││││
└───┴──┴──┴──┴──┴──┴──┴────────┘
附表4:
┌─┬─┬──┬──┬──┬──┬──┬──┬────────┐
│日│星│當日│每日│每日│每4│每4│例假│備註│
│期│期│工作│超8│超8│週逾│週逾│或休││
│││時數│小時│小時│正常│正常│假未││
││││前2│後2│工時│工時│休││
││││小時│小時│(即│(即│││
││││(彈│(超│10小│10小│││
││││性工│出彈│時)│時)│││
││││時)│性工│前2│後2│││
│││││時之│小時│小時│││
│││││延長│││││
│││││工時│││││
│││││)│││││
├─┴─┴──┴──┴──┴──┴──┴──┴────────┤
│106年12月│
├─┬─┬──┬──┬──┬──┬──┬──┬────────┤
│1│五│8.5│0.5│││││上午7時34分至下│
│││││││││午5時4分│
├─┼─┼──┼──┼──┼──┼──┼──┼────────┤
│2│六│7││││││上午8時48分至下│
│││││││││午4時51分│
├─┴─┼──┼──┼──┼──┼──┼──┼────────┤
│週合計│15.5│0.5││││││
│(自12││││││││
│月1日││││││││
│至12月││││││││
│2日)││││││││
├─┬─┼──┼──┼──┼──┼──┼──┼────────┤
│3│日│休假│││││休假││
├─┼─┼──┼──┼──┼──┼──┼──┼────────┤
│4│一│8││││││上午7時22分至下│
│││││││││午4時5分│
├─┼─┼──┼──┼──┼──┼──┼──┼────────┤
│5│二│7││││││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4時13分│
├─┼─┼──┼──┼──┼──┼──┼──┼────────┤
│6│三│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12分│
├─┼─┼──┼──┼──┼──┼──┼──┼────────┤
│7│四│11.5│2│1.5││││上午5時4分至下午│
│││││││││5時32分│
├─┼─┼──┼──┼──┼──┼──┼──┼────────┤
│8│五│休假│││││休假││
├─┼─┼──┼──┼──┼──┼──┼──┼────────┤
│9│六│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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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合計│33.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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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休假│││││休假││
├─┼─┼──┼──┼──┼──┼──┼──┼────────┤
│11│一│休假│││││休假││
├─┼─┼──┼──┼──┼──┼──┼──┼────────┤
│12│二│7││││││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4時11分│
├─┼─┼──┼──┼──┼──┼──┼──┼────────┤
│13│三│休假│││││休假││
├─┼─┼──┼──┼──┼──┼──┼──┼────────┤
│14│四│7││││││上午8時43分至下│
│││││││││午4時44分│
├─┼─┼──┼──┼──┼──┼──┼──┼────────┤
│15│五│10│2│││││上午7時36分至下│
│││││││││午6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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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六│特休│││││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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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合計│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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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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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8││││││上午7時20分至下│
│││││││││午4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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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二│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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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三│休假│││││休假││
├─┼─┼──┼──┼──┼──┼──┼──┼────────┤
│21│四│7││││││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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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五│11.5│2│1.5││││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9時36分│
├─┼─┼──┼──┼──┼──┼──┼──┼────────┤
│23│六│7││││││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4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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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合計│4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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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休假│││││休假││
├─┼─┼──┼──┼──┼──┼──┼──┼────────┤
│25│一│特休│││││特休││
├─┼─┼──┼──┼──┼──┼──┼──┼────────┤
│26│二│9│1│││││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7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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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三│9│1│││││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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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四│11.5│2│1.5││││上午5時6分至下午│
│││││││││5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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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五│9.5│1.5│││││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7時30分│
├─┼─┼──┼──┼──┼──┼──┼──┼────────┤
│30│六│7││││││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4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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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合計│4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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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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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合│159│12│4.5│11.5│4.5││結論:│
│計/│.5/││││││4週總工時未逾160│
│4週合│144││││││小時,但有超過每│
│計(12│││││││日10小時部分之延│
│月3日│││││││長工時4.5小時│
│至1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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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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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星│當日│每日│每日│每4│每4│例假│備註│
│期│期│工作│超8│超8│週逾│週逾│或休││
│││時數│小時│小時│正常│正常│假未││
││││前2│後2│工時│工時│休││
││││小時│小時│(即│(即│││
││││(彈│(超│10小│10小│││
││││性工│出彈│時)│時)│││
││││時)│性工│前2│後2│││
│││││時之│小時│小時│││
│││││延長│││││
│││││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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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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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7││││││上午8時48分至下│
│││││││││午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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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8││││││上午8時46分至下│
│││││││││午5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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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六│9│1│││││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6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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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合計│24│1││││││
│(自2月││││││││
│1日至││││││││
│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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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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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8││││││上午7時33分至下│
│││││││││午5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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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8││││││上午7時35分至下│
│││││││││午4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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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8││││││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5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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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四│11│2│1││││上午5時7分至下午│
│││││││││5時15分│
├─┼─┼──┼──┼──┼──┼──┼──┼────────┤
│9│五│8││││││上午8時53分至下│
│││││││││午6時21分│
├─┼─┼──┼──┼──┼──┼──┼──┼────────┤
│10│六│7││││││上午8時55分至下│
│││││││││午5時3分│
├─┴─┼──┼──┼──┼──┼──┼──┼────────┤
│週合計│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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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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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11.5│2│1.5││││上午7時16分至下│
│││││││││午8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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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二│病假│││││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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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三│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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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四│休假│││││休假││
├─┼─┼──┼──┼──┼──┼──┼──┼────────┤
│16│五│休假│││││休假││
├─┼─┼──┼──┼──┼──┼──┼──┼────────┤
│17│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1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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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4││││││上午8時21分至下│
│││││││││午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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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休假│││││休假││
├─┼─┼──┼──┼──┼──┼──┼──┼────────┤
│20│二│7││││││上午8時32分至下│
│││││││││午4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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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三│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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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四│休假│││││休假││
├─┼─┼──┼──┼──┼──┼──┼──┼────────┤
│23│五│休假│││││休假││
├─┼─┼──┼──┼──┼──┼──┼──┼────────┤
│24│六│休假│││││休假││
├─┴─┼──┼──┼──┼──┼──┼──┼────────┤
│週合計│11│││││││
├─┬─┼──┼──┼──┼──┼──┼──┼────────┤
│25│日│休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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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一│特休│││││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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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二│7││││││上午8時51分至下│
│││││││││午4時54分│
├─┼─┼──┼──┼──┼──┼──┼──┼────────┤
│28│三│7││││││上午8時54分至下│
│││││││││午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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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合│110│5│2.5│5│2.5││結論:│
│計/│.5/││││││4週總工時未逾160│
│4週合│110││││││小時,但有超過每│
│計(2月│.5││││││日10小時部分之延│
│1日至│││││││長工時2.5小時│
│2月28││││││││
│日,2││││││││
│月份共││││││││
│28天等││││││││
│於4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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