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   告  劉文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18日及同年12月20日分
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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