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陳穎仕
即 被 告 指定送達:臺中市○○路○○○○○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1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