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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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高仁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23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未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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