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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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徐永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紹嘉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