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楊舒蓉
吳蕙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另第三項聲明原告二人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非財產權訴訟,原告二人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二人共6,000元)。是綜上,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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