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陳貞吟 被告 葉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步富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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