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十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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