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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