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其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甲○○無罪,經上訴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移送前來(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此項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壹拾參萬零捌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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