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賀蓉
相 對 人 許秋燕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佰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院以民國105年度板簡字第90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
計算書所列者相符,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又本裁定僅係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
對人應自行向聲請人清償,無庸向本庭繳納,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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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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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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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提解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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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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