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08號
原告 王心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