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全字第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鄭涼城

相對人 高聖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凱間請求假扣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抗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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