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三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
紀錄表二份、現場圖一份、現場照片十二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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