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2、被害人 潘耀光 於警訊時之
指述。3、贓物暫行發還認領保管單乙紙。4、機車鑰匙一把扣案可資佐證。5
、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一紙在
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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