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 義諾
阮士展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首功 被告 施裕翔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 林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加記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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