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958號上訴人 羅新焜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鍾秋嬌 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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