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政遠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用1,000元、膳食費用每日250元等,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表示每月支出房租6,000元,目前是否仍承租房屋?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聲請人如有配偶亦請提出配偶之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說明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及配偶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三)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林榮柳林洪 美譽戶籍謄本及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林榮柳、林洪美譽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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