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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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26號聲明人 歐永泰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項第一行「 歐林甘 (男,」之記載,應更正為「歐林甘(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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