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乾元 代理人 陳玉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債權人清冊(紅、綠色聯單)「正本」。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最大債權銀行出具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法院、鄉鎮調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向國稅局申領,或提出任職機關出具之扣繳憑單)。另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及現在就業之情形為何?每月薪資若干?若為就業中,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若為無業之狀態,亦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聲請人確實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各項項目及金額,並說明各項項目及金額(如伙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雜支費用等),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受其扶養之親屬?抑或現受他人扶養?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若無亦請釋明之。
(八)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一)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本案代理人陳玉芳之委任狀。
(十五)聲請狀記載每月車貸7,000元,請說明貸款之車輛車牌號碼為何?登記何人名下?貸款金額若干?目前貸款餘額若干?貸款銀行為何者?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