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黃家宭
相 對 人 呂豐 和
相 對 人 梁文圓
相 對 人 曾惠群
相 對 人 林家榮
相 對 人 林澤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如當事人欄所載之地址,均非本院管
轄範圍,另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侵權行為行為地
在新北市○○區○○路○○號三民高中,亦非本院管轄範圍,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