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天麒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蔡明宏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