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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