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7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依法應分擔扶養 陳沛萭張皓威張皓恩 、乙○○之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陳沛萭8000元、張皓威5000元、張皓恩3000元、乙○○2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陳沛萭、張皓威、張皓恩、乙○○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陳沛萭、張皓威、張皓恩、乙○○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僅聲請人獨力扶養,則無庸提出上開財稅、戶籍資料)。
9.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租金、個人生活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原因為何。
11.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2.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13.請提出門牌號碼鳳山市○○街168之3號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登記簿謄本、陳報所有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又既陳報為自用住宅,為何又提出上開房地之租賃契約書,而有租屋必要?如自用住宅之房地為其他,請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14.另請提出向瑞安當舖貸款之契約書,支付貸款證明及按期分期還款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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