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陳建宏
原   告  卓春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間請求確
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7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97,865元,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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