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詹智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4年8月2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荃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扣案之火焰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詹智荃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8月21日凌晨1時1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與信義路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詹智荃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火焰信號彈壹枚扣案可佐。
三、扣案之火焰信號彈1枚係供被移送人詹智荃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本文規定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