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賴永茂
黃雅裕
被 告 周瑋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