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廖一龍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月
2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廖一龍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廖一龍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4年8月22日下午17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酒後在上址雜貨店內自言自語滋擾店家,藉端滋擾
該行號,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周家禎 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被害人 許美月 於警訊時之指述。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