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香 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