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王俐文
上列原告王俐文與被告 劉姵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謝佩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王俐文
上列原告王俐文與被告 劉姵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