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王俐文

上列原告王俐文與被告 劉姵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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