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

被告 莊文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文樹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3號),經原告林淑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

法官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