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0號原告 曾添進 被告 曾壽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六行關於「原告主張 林文德 與被告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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