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謝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97年3月4日起不存在。㈡被告應辦理被告公司登記事項中之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之登記事項予以塗銷。核其上開各項聲明,訴之利益同一,且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應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