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 林安全 原告壬○○原告辛○○原告丁○○○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乙○○原告己○○被告丙○○被告庚○○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威龍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