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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