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補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右原告與被告吉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叁仟零捌拾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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