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牟光先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惠芳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B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