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八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清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清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唐照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