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爭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徐莉玲 │彰化商業銀行 埔心分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肆萬伍仟柒佰元│0000000│││││行│││││├─┼─────────┼─────────┼───────────┼────────┼────────┼──┤│2│徐莉玲│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肆萬伍仟柒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