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