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5年度附民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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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5年附民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崔忠鎮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五年度自更(一)字第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