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74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抗告人 袁靜如 應受送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