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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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建字第53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澤浩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率師被告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騰玉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兩造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訂有仲裁協議,故命原告應於一定期間內依仲裁法第4條第
1項規定提付仲裁,且諭知本件訴訟於仲裁判斷作成停止訴訟程序。茲原告就本件糾紛所提付仲裁之事件,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1年3月28日以100年度仲雄聲義字第22號駁回原告之聲請,有該仲裁判斷書影本附卷可參。 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