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福來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百年度審訴字第二八九一號、一百年度審訴字第三五八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福來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587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
1年3月14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書慧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