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何水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 徐鈞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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