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102年度訴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營毒偵字第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毒偵字第97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惠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營毒偵字第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毒偵字第9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發現原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不得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爰依前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周紹武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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