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聲請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整。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為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請求之標的金額為1億3,963萬4,912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聲請人共計繳納聲請費10,000元,計溢繳聲請費5,000元(計算式:
10,000-5,000=5,000),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又聲請人雖具狀表示本院漏未就就第三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本件卷內查無聲請人所述之就第三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狀,院內亦查無受理該事件,如聲請人欲就第三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另行具狀聲請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