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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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 周美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子女林○○最新戶籍謄本、99年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詳細填具如附件所示之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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